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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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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
    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