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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8
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 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8
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 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8
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 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