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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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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
    病毒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