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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現電腦已無可插入磁片之設置,皆已改為 USB  插槽,爰修正第四點,將外處攜入之
磁片改為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