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4
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 病毒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4
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 病毒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由外處攜入之磁片,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病毒後,方可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