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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4
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
    病毒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4
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
    病毒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由外處攜入之磁片,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病毒後,方可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