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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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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場所應遵守事項:
(一)網、籃球場、體技場(含健身區)等場地於非上課期間可自行使用
      。若有課程進行中,非上課學員應離開,不得逗留。進入膠墊區一
      律脫鞋置於鞋櫃。
(二)運動前應注意熱身,使用健身器材應輕拉輕放,避免受傷。
(三)各式運動器材使用完畢應歸回原位或關閉電源,離開前應清理汗漬
      並帶走個人物品。
(四)進出各辦公室應先敲門喊報告,待回應後再進入。非經允許,不得
      隨意闖入。
(五)行政大樓公務用電梯除傷病、懷孕或擔任公差經報准使用者外,其
      他一律不得使用。上下樓請靠右行走,並嚴禁嬉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