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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9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三十一點,因文句冗長且體技場業已無浴室,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
    為第九點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五十六點,因文句冗長且不順暢,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九點第
    五款。
四、為避免學員使用健身器材不慎造成器械或身體受傷,爰增訂第九點第二款。
五、為明訂學員進出辦公室應遵行禮儀,爰增訂第九點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