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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9
九、各場所應遵守事項:
(一)網、籃球場、體技場(含健身區)等場地於非上課期間可自行使用
      。若有課程進行中,非上課學員應離開,不得逗留。進入膠墊區一
      律脫鞋置於鞋櫃。
(二)運動前應注意熱身,使用健身器材應輕拉輕放,避免受傷。
(三)各式運動器材使用完畢應歸回原位或關閉電源,離開前應清理汗漬
      並帶走個人物品。
(四)進出各辦公室應先敲門喊報告,待回應後再進入。非經允許,不得
      隨意闖入。
(五)行政大樓公務用電梯除傷病、懷孕或擔任公差經報准使用者外,其
      他一律不得使用。上下樓請靠右行走,並嚴禁嬉鬧。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9
九、各場所應遵守事項:
(一)網、籃球場、體技場(含健身區)等場地於非上課期間可自行使用
      。若有課程進行中,非上課學員應離開,不得逗留。進入膠墊區一
      律脫鞋置於鞋櫃。
(二)運動前應注意熱身,使用健身器材應輕拉輕放,避免受傷。
(三)各式運動器材使用完畢應歸回原位或關閉電源,離開前應清理汗漬
      並帶走個人物品。
(四)進出各辦公室應先敲門喊報告,待回應後再進入。非經允許,不得
      隨意闖入。
(五)行政大樓公務用電梯除傷病、懷孕或擔任公差經報准使用者外,其
      他一律不得使用。上下樓請靠右行走,並嚴禁嬉鬧。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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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一、網球、排球、籃球、體技場及健身房等場地,為體技課程上課處所
      兼具各項競賽活動場所,當公告排定上課或競賽活動期間,非上課
      學員或參賽人員應離開,上述各場地以無上課或競賽活動作為開放
      使用原則。
      進入體技場應著運動服,一律脫鞋,鞋子應整齊擺置,惟體技場浴
      室僅供上體技課之教職員使用,學員不得在其內沐浴、小便或留置
      任何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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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為促使學員多運動,上下樓應走樓梯,且循序行走樓梯,勿嬉戲
        推擠喧嘩,除因公務、傷殘疾病或孕婦者外,不得搭乘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