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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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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自治管理規定:
(一)受訓學員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學員組織與領導
      能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
      良好習慣。
(二)每班得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康樂小組長、學藝小組長及總務小組
      長各一人,並組成各班務運作小組。
(三)各自治幹部之選舉,由教輔人員規劃指導與輔導,考核執行自治管
      理成效。
(四)各級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教輔人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隊伍指揮、人數掌握及秩序管理。
     (2)各項勤務之分工及進度管考。
     (3)關懷學員需求,適時陳報反映。
     (4)協調各小組運作,敦促學員參與公共事務。
     (5)宣達本署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小組長承教輔人員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1)召集各小組成員,延攬長才,提高小組效能。
     (2)制定工作目標,落實分工,活絡班級運作。
     (3)其他交辦事項。
(五)自治幹部應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依各類科相關訓練規定辦理獎懲,但顯不適任自治幹部者,應由
      該班教輔人員指示停止職務後重新選舉其他學員代之,其訓期超過
      二個月以上者應提受訓學員輔導小組會議核備。
(六)人力培育科長及各班教輔人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作
      得失,謀求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