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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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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員私
    藏,滋生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