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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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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之請求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
(二)請求目的。
(三)請求協助事項之說明:
      1.請求協助取得證言及陳述,應載明訊問之要點及相關程序事項。
      2.請求協助促使特定人前來臺灣地區作證或陳述者,應載明時間、
        地點及待證事由。
      3.請求協助臺灣地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前往大陸地區
        參與調查取證者,應載明時間及參與之事項。
      4.請求確認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應敘明該關係人之姓名、年
        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5.請求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應具體明確敘述其物件所在及
        請求提供之範圍。
      6.請求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者,應明確敘
        述其對象及實施之方法。
(四)案情摘要:
      1.案號及案由。
      2.犯罪事實摘要及所犯法條。
      3.目前偵審情形。
(五)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
(六)聯絡人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