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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5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點點次變更並修正。
二、於第三款第三目增列請求協助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前往大陸地區參與調查取證
    時,應於請求書載明參與之時間及事項。
三、因將另行制定有關罪贓移交之作業要點,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規定。
四、為便司法互助聯繫,請求書記載之相關事項宜充分明確,爰於第四款第一目增列
    請求書應記載「案號及案由」,調整該款現行規定相關目次,並新增第六款「聯
    絡人及聯絡方式」。
五、修正「海峽兩岸調查取證請求書」,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http://ww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