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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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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受刑事裁判確定或現正監禁執行中,經受刑
    事裁判確定人或其家屬請求接返,法務部認有接返臺灣地區之必要者
    ,應以書面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接返之請求。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前項接返之必要者,應填載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接返聲請書(如附件一)向法務部提出。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或其家屬請求接返者,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送交
    法務部(如附件二)。
    法務部於接獲前項請求時,應依書面所載聯絡方式查明受刑事裁判確
    定人之身體或其他特殊狀況、告知作業程序及所需各項文件資料,如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已達病重程度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者,應以最速件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