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5
十五、為執行請求,檢察機關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辦理受刑事
      裁判確定人釋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