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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5
十五、為執行請求,檢察機關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辦理受刑事
      裁判確定人釋放事宜。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5
十五、為執行請求,檢察機關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辦理受刑事
      裁判確定人釋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