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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3.01.01

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5~10、1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