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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第 10 條
女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被告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被告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被告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