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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第一款「戒護」概念,業可含括第九款女性被告之「解送」事項。另依刑事訴訟
    法第八十八之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略以:「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
    查犯罪,有因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復按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及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四條有關司法警察規定人員,未含看守
    所戒護科人員,故看守所戒護科人員未依法授予逮捕脫逃人犯之權責,爰刪除現
    行第九款。
二、第十款移列為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