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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女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被告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被告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被告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0 條
女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被告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被告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被告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女性被告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