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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2 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