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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14
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