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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14
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14
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應用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附件五)繳納。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