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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才有完整規範閱覽、抄錄及複製之收費標準。並刪除
附件五。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1.附件三修正為附件五。
2.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7  年 9  月 20 日檔應字第一零七零零一三五一
一B號令修正附件五內相關規定及名稱。
《附件五修正說明》
本附件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