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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12
十二、提供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