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提供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卷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卷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卷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身 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