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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刪除「至閱覽完畢歸還檔案後始得交還身分證明文件」,因申請人辦理檔案應用申請
作業及取件簽收時,皆已完成身分確認,有關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
仍須由大會暫時保管身分證明文件,至閱覽完畢歸還檔案後使得交還一節,恐不符比
例原則且易造成申請人之疑慮,故刪除。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