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做文字修正。
刪除「至閱覽完畢歸還檔案後始得交還身分證明文件」,因申請人辦理檔案應用申請 作業及取件簽收時,皆已完成身分確認,有關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 仍須由大會暫時保管身分證明文件,至閱覽完畢歸還檔案後使得交還一節,恐不符比 例原則且易造成申請人之疑慮,故刪除。
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