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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於
      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署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