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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1.配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一項之修正,將「檔案」修正為「檔卷」。
2.申請人至應用處所瀏覽檔卷完畢,應確保登出影像系統並於簽收單註記,爰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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