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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6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
    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
    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
    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
    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