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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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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戒護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政
      風主任、教區科員、教誨師等組成,並聘任具有律師、牧師、教師
      等熱忱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業背景參與,為處理小組成員參與評議
      ,由秘書擔任主席。
(二)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成員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三)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召開評議會議,並做
      出決議;其有相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