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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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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可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