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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解降密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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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陳奉核
    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劃記
    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
    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