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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解降密程序 4
四、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陳奉核
    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劃記
    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
    錄單。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4
四、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陳奉核
    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劃記
    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
    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