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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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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