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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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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