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