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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8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
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