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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
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