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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11
十一、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汙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
      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業務承辦人員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
      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