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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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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