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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5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15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