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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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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
    如下: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依業務性質由
      副典獄長分稿後收發人員親持或密封交予有關單位主管處理。收發
      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
(二)各單位主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容
      無須保密者,移請承辦人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
      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陳情)情事後,將檢舉
      (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
      送交承辦人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容轉交。各單位主管查證
      檢舉(陳情)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承
      辦人處理。
(三)各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
      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單位主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
      轉知承辦人續辦;但案情過於複雜,非單位主管得以代辦者,由承
      辦人自行依規定辦理並負責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
      )人身分資料仍由單位主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
      者欄,交由單位主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單位主管將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承辦人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所檢舉(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
      情)事由時,由接待人員聯繫各相關單位主管受理,並應將檢舉(
      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本
      要點第三、(一)、(二)點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
      宜後,移請承辦人處理;檢舉(陳情)人逕行至各單位表明檢舉(
      陳情)事由時,則由各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受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監檢舉(陳情)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
      依照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