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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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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門門衛或服務台人員,遇有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時,初步瞭解陳情
    要旨,應以親切和藹之態度將陳情人引入二樓會議室靜候處理;其人
    數多者,應請陳情人推薦代表,最多不得逾十人,其餘安排所外適當
    地點休息。
    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指定「疏處小組」之相關業務成員共同接見或處
    理,並即陳報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