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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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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分署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
    記事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