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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2
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分署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
    記事簿備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2
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分署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
    記事簿備查。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2
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處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記
    事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