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分署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 記事簿備查。
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處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記 事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