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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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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資訊安全文件審核權責如下:
(一)政策性文件應提報本部資通安全會報討論,依會議結論修正並簽報
      部次長核定後函頒。
(二)規範性文件涉及所屬機關者,依行政規則作業程序下達;其內所含
      之程序、空白表單併同規範文件辦理。但有特殊情況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依本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四)紀錄及其他文件,視其性質分別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