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1
一、下列各款犯罪,依被害人人數或被害法益金額,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
      罪。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前項各款所列犯罪,其被害人人數或被害法益金額認定標準,依各地
    方檢察署轄區之社會經濟情況不同,區分如下:
(一)臺灣基隆、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橋頭地
      方檢察署被害人人數五十人以上或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
      上者。
(二)前款以外之地方檢察署被害人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法益金額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