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爰刪除本點有關「法院」之文字。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成立,所轄行政區為高雄市 左營區等二十六區,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