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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第 4 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每六年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點,並不得連續二年無積
分。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二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