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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一、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目前之開課量仍屬偏低,為免將來影響法醫師換證之權益,
    比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調
    整為一百二十點,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條增列第二款;第一項修正,爰修正第二項
    引用款次並調整積分點數。又因開課量已屬偏低,如再限制某些課程之採計積分
    點數,亦恐影響換證權益,爰刪除第二項後段「超過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計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