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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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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保險與整編:
    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志工每年整編
    一次,志工識別證限期二年,於每年四月志工組訓時換發識別證,逾
    期無效。